收益權益法限制在特定條件下使用。
收益權益法是在特定條件下采用收益途徑評估采礦權可以考慮的一種評估方法。我國礦山企業的現狀是大中型礦山企業少、小型礦山企業多,小型礦山企業具有開采方法比較落后,技術和財務管理不規范,占用資源儲量小,產品初級化的特點。采礦權評估中,某些小型礦山企業所能披露或提供的技術和財務經濟資料不夠充分也不規范,不具備采用現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的條件;對某些礦山服務年限較短的采礦權,采用現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途徑評估方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失真問題。因此,根據這些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在收益途徑評估原理基礎上設計了收益權益法,以滿足現階段某些采礦權評估的需要。
一、“收益權益法”方法原理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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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權益法是在收益途徑評估原理基礎上,把收益途徑評估的財務模型的計算程序簡化,通過采礦權權益系數調整銷售收入現值,計算采礦權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采礦權權益系數是通過統計現金流量法和收益法評估的采礦權評估結果而測算出來的,實質是評估價值與銷售收入現值之比,它包含著收益途徑的全部內涵。在銷售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采礦權權益系數與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呈正相關關系,與礦山總成本費用呈負相關關系。也就是說生產總成本高的礦山,其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少,采礦權權益系數低;反之,生產總成本低的礦山,其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多,采礦權權益系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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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權益法是在收益途徑評估原理基礎上,將凈利潤或凈現金流量的計算過程簡化、用采礦權權益系數代替。
2.收益權益法評估采礦權所需的信息資料比其他評估方法少。
3.由于采礦權權益系數是在其他采礦權評估價值基礎上的統計結果,對評估對象自身的地質、采選(冶)條件及經營狀況的反映是不夠充分的。
二、財務模型及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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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權益法的財務模型為:
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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