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和礦山生產建設規模劃分標準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0]133號《關于印發<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和國土資發[2004]208 號《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詳見《礦業權評估指南》附錄。
2.對于資源接近枯竭的礦山,其剩余服務年限小于5年的采礦權評估可以采用收益權益法。
基于前敘的收益權益法對評估對象自身的地質、采選(冶)條件及經營狀況的反映不夠充分等問題,因此,收益途徑評估時,對具備現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適用條件的(具備或可類比確定評估參數的),不應使用收益權益法,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使用收益權益法。
五、“收益權益法”應注意的問題
1.收益權益法的適用范圍是有限制的,在使用時應注意不要超范圍使用。
2.確定生產能力時,應遵循礦山生產規模、礦山服務年限與儲量規模相匹配原則。如果礦山生產規模、礦山服務年限與儲量規模明顯不匹配時,評估人員應按照確定生產能力的原則和影響因素,對生產能力進行調整。但資源接近枯竭的礦山除外。
3.評估時要注意采用的銷售價格是原礦價、精礦價還是金屬價,不同類型的產品方案對應不同的采礦權權益系數。
4.采礦權權益系數主要反映礦山成本因素,其取值應根據地質構造復雜程度、礦體埋深、開采技術條件、礦石選冶(洗選)難易程度等定性分析后選取。
5.收益權益法的計算模型中不考慮建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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