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鉻化合物行業的環境管理,有組織有計劃地發展鉻化合物生產,防止鉻化合物生產過程的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加快治理老污染源,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鉻化合物生產企業的設計、建設、生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發展鉻化合物生產,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治理的方針,逐步實現大型化、集中化、污染治理規范化。
第四條 嚴禁建設年生產規模七千噸以下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
第五條 新建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ㄒ唬┬陆椖,必須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化工主管部門會同當地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報化學工業部同意后方可申請立項。
。ǘ┙浥鷾柿㈨椀慕ㄔO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按照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化學工業部預審,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ㄈ┙ㄔO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ㄋ模┬陆椖康目⒐を炇,必須按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設施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進行,沒有通過竣工驗收的,化學工業部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它需要特別護保的區域內,嚴格禁止新建鉻化合物生產設置。
位于重點城市內的現有鉻化合物生產企業,需擴大生產規模的,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并須經化學工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方可擴大生產。
第七條 對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制度。生產許可證由化學工業部統一核發,未獲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鉻化合物。排放污染物的申報登記按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執行。
第八條 鉻化合物年度生產計劃由化學工業部統一安排下達。非化工主管部門所管轄企業的鉻化合物年度生產計劃,由企業主管部門向化學工業部提出申請,由化學工業部統一平衡安排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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