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對污染嚴重的現有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實行限期治理,企業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十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必須按下列規定加強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工作。
。ㄒ唬┍仨毭鞔_環境保護管理和監測機構,加強生產現場環境管理和職工健康監護,消除跑、冒、滴、漏。六價鉻的排放不行超過化學工業部下達的污染物流失定額指標。
。ǘ┍仨毑扇∮行Т胧┲卫砩a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粉塵,排放有害物質的濃度和總量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
。ㄈ┓乐挝廴镜脑O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對含鉻廢渣的產生、貯存、運輸、利用、處理和處置,實行全過程管理。
。ㄒ唬⿲t廢渣應當綜合利用,暫時不能利用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采取防雨(水)、防滲、防流失、防飛揚的有控堆放貯存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創造條件進行最終處置或利用。
。ǘ┬鑼⒏碑a的含鉻芒硝、含鉻鋁泥、含鉻硫酸氫鈉以及含鉻廢渣轉移給外單位綜合利用或處理、處置的,應向運出地和運達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兩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和轉移,由兩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間的轉移,由兩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在運輸前,應通知途經的有關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關、停、并、轉前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必須消除生產現場及渣場的鉻污染,含鉻廢渣必須按環境保護的要求進行最終處置。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消除鉻污染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化學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未獲生產許可證而強行投產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產。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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