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t化合物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t化合物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ㄈ⿲o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國家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根據其危害的不同程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赐瓿梢幎ㄟM行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或在申報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ㄎ澹┪唇洯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鉻渣堆放沒有防雨(水)、防滲、防流失、防飛揚措施,或鉻化合物副產品和鉻渣在綜合利用時沒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而造成二次污染的,鉻化合物生產企業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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