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審批管理,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區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預審、審查和批復,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條 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由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經上一級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章 預審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應先報經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預審。
第六條 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后,應先報經設區的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預審。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上報預審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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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渌牧,包括上報文、征求意見等。
第八條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對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成果進行預審,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出具預審意見。涉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發現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退回原編制機關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三章 審批
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按照預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規劃送審稿后,按程序上報審批。
第十條 設區的市應同步開展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在規劃成果上報審批時,應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上報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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