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經批準后,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及時公布,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審批,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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