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巹澪谋炯罢f明;
。ǘ┮巹潏D件;
。ㄈ⿲n}研究報告;
。ㄋ模┮巹澇晒麛祿䦷;
。ㄎ澹┢渌牧,包括上報文、征求意見、論證聽證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于上報審批的設區的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成果,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征求自治區發改、財政、工信、住建、環保、交通、林業、水利、安監、旅游、交通等有關部門意見,再組織審查通過后予以批復。
第十三條 對于上報審批的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成果,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通過后予以批復。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ㄒ唬┮巹澥欠褙瀼亓斯澕s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是否落實了“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是否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上級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及地方有關產業政策,是否與土地利用、環保、林業、水利、農業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ǘ⿲Ρ臼、縣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現狀、問題及對規劃期內礦產供需形勢的分析判斷是否客觀、深入、準確。
。ㄈ┮巹澞繕耸欠袂泻蠈嶋H、科學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ㄋ模┮巹澥欠駥ΦV產資源調查評價與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綠色礦山建設以及礦業權設置區劃等作出了全面系統和切實可行的安排;是否對上一級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布局和措施進行了細化落實;砂石土等本級審批發證的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數量調控和空間布局是否科學、合理,是否體現了規;、集約化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市、縣的實際。
。ㄎ澹┮巹潓嵤┑拇胧┦欠窬C合運用了法律、行政、經濟、科技等多種手段,是否有針對性和較強的操作性。
。┮巹澪谋荆ê奖恚、編制說明、圖件、數據庫、規劃基礎研究等規劃成果的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自治區市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技術規程及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審批機關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原則上應在受理上報審批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批準、原則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自治區有關規程的,不得批準。凡屬原則批準的,各市縣應認真組織修改后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凡屬不予批準的,將規劃退回原上報機關,原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再另行上報。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