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管理,保護國家礦產資源,保障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部門主管全省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地質礦產部門或者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協助同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維護和鞏固本行政區域內的礦業秩序,保障礦區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省地質礦產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省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五條 礦產資源屈國家所有,開采礦產資源,必須申請,經批準取得采礦權,并辦理登記,成為采礦權人,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項目立項前應當持經批準的礦產勘查報告或者相應的地質資料,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已建礦山企業開辦新項目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七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區范圍保留期:大型礦山為3年,中型礦山為2年,小型礦山為1年。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不能完成規定的工作,可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保留期延長不得超過1年。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申請延長礦區范圍保留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持下列資料,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
(一)申請登記書和經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劃定的礦區范圍圖;
(二)與其申請的開采礦種和開采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的證明文件,
(三)經儲量審批機構審批的礦產勘查報告;
(四)礦山設計或者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立項等有關批準文件;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