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政府宏觀調控的精準性,進一步規范煤炭資源配置,促進煤炭行業提質增效,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深化煤炭資源市場化配置提出如下意見。
從2016年1月1日起,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完善煤炭資源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2〕126號)中關于行政配置煤炭資源的條款進行調整完善,除此前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配置或預配置(包括國家已批復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煤制燃料重大示范項目)但尚未辦理礦業權手續的配置項目,以及使用中央、自治區地質勘查基金開展的煤炭勘查及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資源開發項目外,其他新設置煤炭礦業權全部以招拍掛方式市場化出讓。招拍掛的條件為:參與競爭出讓的企業必須具有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的項目;招拍掛底價依據現行價款標準評估確定;鑒于我區整裝煤田多,煤炭區塊資源量往往大于單體項目需求的實際,允許符合條件的多個項目組合參與招拍掛出讓煤炭礦業權;同一區塊資源實施招拍掛出讓后仍有剩余資源的,暫由內蒙古土地資源收儲投資公司代自治區人民政府持有。
二、建立煤炭礦業權市場化出讓準入申請制度
建立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準入申請制度,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項目達到配置條件的企業,方具備申請煤炭礦業權資格,參與煤炭礦業權市場出讓。市場競爭出讓煤炭礦業權參與企業應滿足內政發〔2012〕126號文件規定的配置條件,配置量達到申請出讓礦業權區塊范圍內煤炭資源量的70%以上,因特殊需要的除外。多家申請煤炭資源配置的企業自愿組合參與市場出讓的,可委托其中一家企業或組建合資公司作為參與主體。
三、完善市場化配置程序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照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與發展實際,分析預測我區煤炭資源需求,與有關盟市提出煤炭資源年度投放計劃,制定相關實施辦法;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自治區產業政策要求,核實配置項目進展情況,核定配置資源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按照確定的投放計劃和核定的配置資源量,與相關盟市商定出讓區塊、出讓方式和出讓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評估確定出讓底價,實施礦業權市場出讓。申請配置資源項目在參與市場化配置資源出讓前,由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符合自治區煤炭資源配置政策的配置項目建設情況進行審計,項目建成達到配置條件的,核定應配置量,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審定申請資源配置企業參與市場配置煤炭資源的資格。項目主體已配置的煤炭礦業權申請轉讓股權或者礦業權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轉讓核實意見,確認受讓方轉化項目已完成且經核實應配置資源量與對應的煤炭資源配置量一致后,可同意其進入市場依法轉讓;否則,不予辦理轉讓手續。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