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利用清理收回煤炭資源控制過剩產能
除大型煤炭轉化項目需整裝市場配置煤炭資源外,原則上不再新設置煤炭礦業權,煤炭配置項目所需煤炭資源主要從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中予以解決。各有關盟市要盡快完成煤炭資源清理工作,整合清理收回的煤炭資源,統籌確定配置用途。對已批準配置煤炭資源的轉化項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梳理、整合,盡量調配至已開發且尚有剩余煤炭資源的區塊集中配置。擁有煤炭風險探礦權的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愿退回一半資源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現行煤炭資源配置政策安排轉化項目的,可整體辦理探轉采手續。要強化政策引導,鼓勵下游轉化企業與上游開采企業互相聯合參股,實現優勢互補,消化過剩煤炭產能。已配置的煤炭資源,也要根據產業規劃和經濟發展需求,合理確定開發時序,緩解產能過剩壓力。
五、加強邊角煤炭資源管理
對按照礦區總體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要求,現有煤礦周邊不易單獨設置采礦權的區域和已取得劃定礦區范圍的區塊周邊不易單獨設置礦業權的邊角資源,以掛牌方式出讓,同等條件下周邊相鄰煤礦優先取得;相鄰煤礦以外的其他企業競得的,需與周邊相鄰煤礦或與礦業權設置方案確定的相鄰企業整合,統一納入相鄰煤礦規劃開采。對由于開采標高的限制,原礦區平面投影范圍未劃入開采范圍的深部及深層煤炭資源(同一煤系),協議配置給上部開采企業,納入已有開采系統統一規劃開采。
邊角資源和深部煤炭資源出讓工作委托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確定配置企業后,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辦理相關手續,或者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報國土資源部辦理相關手續。掛牌出讓底價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煤炭資源礦業權價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內政發〔2011〕63號)執行,競得企業須在3年內繳清礦業權價款。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