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2015年本)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促進鉛酸蓄電池和再生鉛產業規范發展的意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在依法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建設,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評,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 11659)和批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大氣環境防護距離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應實現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禁止新建、改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二、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后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于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于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采用連續式(擴展網、沖孔網、連鑄連軋等)極板制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規范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