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根據《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的規定,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需要試運行的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試運行時間為30-180天,并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49號)的規定,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塵濃度不得超過0.05mg/m3,鉛煙濃度不得超過0.03mg/m3。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企業辦公區、員工生活區應與生產區域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倒班宿舍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企業內部員工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應安裝送新風系統,并保持適宜的風速,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送新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送新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加強勞動者職業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健康素質和自我保護意識;應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和職業健康監護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血鉛檢測;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采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