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ㄒ唬┏芰、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ǘ┩咚钩拮鳂I;
。ㄈ┟号c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ㄋ模└咄咚沟V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ㄎ澹┩L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袊乐厮,未采取有效措施;
。ㄆ撸┏瑢釉浇玳_采;
。ò耍┯袥_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ň牛┳匀话l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ㄊ┦褂妹髁罱故褂没蛘咛蕴脑O備、工藝;
。ㄊ唬┟旱V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ㄊ┬陆旱V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ㄊ┟旱V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ㄊ模┟旱V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ㄊ澹┢渌卮笫鹿孰[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ㄒ唬┑V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ǘ┑V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
。ㄈ┎删蚬ぷ髅嫱咚钩椴刹贿_標組織生產的;
。ㄋ模┟旱V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