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開采并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后的篩選煤等。
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后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條 煤炭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洗選煤計稅銷售額按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計算。洗選煤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洗選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第四條 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納稅人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的扣減,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的規定執行?蹨p的憑據包括有關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
運輸費用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價格導致應稅煤炭產品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第五條 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體現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洗選煤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但在煤炭市場行情、洗選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進行調整。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