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后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 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 煤炭資源稅的納稅申報按照《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發布)及其他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第九條 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ㄒ唬┌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ㄈ┌唇M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ㄋ模┌雌渌侠矸椒ù_定。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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