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十)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十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營的石油天然氣管道儲運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申請.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非煤礦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四)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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