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電力定量器專職工作人員有責任貫徹執行有關電力定量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規程,確保電力定量器的正常運行。
1.4.3 電力定量器專職工作人員應根據“三電”辦公室下達的負荷分配指標,及時地、正確地整定負荷定值。
1.4.4 電力定量器應建立技術檔案,記錄該電力定量器的型號、生產廠、安裝地點、控制參數、調試情況、檢驗數據與檢修部件、定值整定、輪換時間、正確和誤跳閘次數,以及故障與排除故障的詳盡情況。
1.4.5 電力定量器的專職管理機構應建立試驗室,配備必要的調試、檢驗等儀器設備。并按水電部、財政部、全國控辦(86)水電電生字第53號文件及水電部(87)水電電生字第16號文件的規定,配備電力計量車。
2 檢驗電力定量器及時控開關的技術要求
安裝前的電力定量器,必須在試驗室內進行檢驗,并應滿足以下各項技術要求。
2.1 對檢驗裝置的要求
在試驗室內進行檢驗時,必須使用電力定量器的專用檢驗設備,其中包括整機檢驗臺和各部件檢驗裝置。檢驗裝置的相對誤差限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2×10-7系指標準計時裝置的頻率穩定度。
2.2 檢驗電力定量器和時控開關應遵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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