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電力系統的電力定量器、時控開關均按本規程進行檢驗。
1.2 分類規定
電力定量器和時控開關按控制參數和使用場所的不同分為三類,具體規定見表1。
表1

* 根據需要亦可以不控制電能。
1.3 檢驗周期
運行中的電力定量器應根據分類的不同,按下列周期輪換和現場檢驗:
1.3.1 Ⅰ類和Ⅱ類電力定量器每兩年輪換一次,每一年進行一次現場檢驗。
1.3.2 Ⅲ類電力定量器或時控開關,每三年輪換一次,每一年進行一次現場檢驗。
1.3.3 電力定量器及時控開關
在檢驗周期內的定期檢查,不少于半年一次。
1.4 技術管理
1.4.1 使用電力定量器的地區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電力定量器和時控開關的安裝、調試、整定、監督、技術指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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