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監測儀應設置自動恢復系統,恢復時間應小于或等于2s,使其在允許使用 條件下,能連續正常工作。
5.4.4 監測儀一旦失去工作電源,其后備工作電源應保證失電保護時間不少于72h。
5.4.5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監測儀自身的功率損耗應小于或等于3VA,且可安裝 在電壓互感器的二次側。對配有打印機,功率損耗大于3VA的監測儀,應使用外 接電源。
5.4.6 監測儀對被監測電壓采用有效值采樣,其采樣周期每秒至少1次,并作為預 處理值貯存。1min作為一個統計單元,取1min內電壓預處理值的平均值,作為代 表被監測系統即時的實際運行電壓。
5.5 精度要求
5.5.1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應保證監測儀在被監測額定電壓Un±20%范圍內,其 綜合測量誤差rc≤±0.5%。
5.5.2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整定電壓值的上限值和下限值基本誤差均為rz≤±0.5%。
5.5.3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監測儀的靈敏度K≤0.5%。
5.5.4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監測儀內時鐘誤差每天不大于±1s或每年不大于±5min。
5.6 環境試驗要求
環境試驗要求如表4所列。環境試驗結束后,對監測儀進行目測檢查,應無銹 蝕、裂紋、涂復層剝落等損傷;文字和標志應清晰;控制機構應靈活;緊固部位 應無松動;塑料件應無起泡、開裂、變形;機械構件應無破裂、明顯變形;電氣 部件應無明顯位移或脫落。環境試驗結束后,按有關項目規定的要求進行性能特 性測試,其結果應符合第5.3、5.4條中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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