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濕熱試驗
試驗室的溫度偏差不大于±2℃,相對濕度偏差不大于±2%,設備各表面與相應的室內壁之間最小距離不小于150mm,凝結水不得滴落到試驗樣品上,試驗室以不超過1℃/min的變化率升溫,待溫度達到40℃并穩定后再加濕到90%~95%范圍內,保持48h,在試驗過程最后1~2h內,按3.6條規定用相應電壓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測量時間不小于5s。
試驗結束后,先把試驗室內的相對濕度在半小時內降到75%±3%,然后在半小時內將試驗室內溫度恢復到正常溫度并穩定后將設備取出試驗室進行外觀檢查。試驗細節按GB 2423.3“試驗Ca”進行。
注:上述4.5、4.6、4.7條各項試驗對不便進行整機試驗的大型產品,根據GB2421可按設備技術條件中的規定對關鍵部件進行相應試驗。
4.8 電源影響試驗
在正常試驗大氣條件下,按3.2條規定的參數中任選一項,當該項參數在極限內變化時(其余各項為額定值)設備應可靠工作,性能及參數符合功能要求。
4.9 抗高頻干擾試驗
按3.8條規定,以高頻干擾發生器在被試設備處于工作狀態下進行試驗:
a.共模干擾試驗,將干擾波加在每組輸入(或輸出)端子與地之間;
b.串模干擾試驗,將干擾波加在被試回路端子之間。
試驗時間2~2.2s,試驗接線見附錄A。
4.10 振動試驗
根據3.10條要求,按GB2423.10在三個互相垂直的軸線上依次進行掃頻試驗,每軸線掃頻循環20次。
4.11 運輸試驗
將設備置于卡車上在三級公路作200km的運輸試驗。
4.12 可靠性測定
對已運行設備進行質量跟蹤,可靠性應符合3.11條要求。
5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交收檢驗)和型式檢驗(例行檢驗)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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