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后24小時內,乙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班機號和預計抵達日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甲方。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詳細清單各一式二份寄給甲方。
5.4 如技術資料在空運中丟失、損壞、短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
5.5 交付技術資料應具有適合于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緊固包裝。
5.6 每包技術資料的包裝封面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
a.合同號:
b.收貨人:
c.目的地:
d.嘜頭:
e.重量(公斤):
f.箱號、件號:
g.收貨人代號:
5.7 包裝箱內應附詳細技術資料清單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頁數。
第六章 技術資料的修改和改進
6.1 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適合于甲方生產條件的(如設計標準、材料、工藝裝備或其他生產條件的),乙方有責任協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
(注:最好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協商寫明如何使乙方的技術資料修改適合于甲方生產條件的具體辦法)
6.2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的任何改進和發展,都相互免費將改進、發展的技術資料提交給對方。
6.3 改進和開發的技術,所有權屬改進、開發的一方,對方不得用于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
第七章 考核和驗收
7.1 為了驗證乙方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可靠性,由甲方與乙方技術人員一起在甲方工廠共同進行產品考核驗收,具體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7.2 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技術參數,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四份,各執兩份。
7.3 如考核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參數,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按7.2條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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