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專有技術是指在實踐中已使用過了的沒有專門的法律保護的具有秘密性質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專有技術可以是產品的構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構思,但它在不少方面與專利技術不同。
(1)專利技術必須是可以通過語言來傳授的,專有技術雖也須是可以傳授的,但它未必都是可言傳的,有些只能通過“身教”才能傳授。
(2)專有技術是處于秘密狀態下的技術;而專利技術是公開技術。
(3)專有技術沒有專門法律保護,所以它不屬于知識產權。
(4)專利技術是被專利文件固定了的靜態技術,而專有技術則是富于變化的動態技術。
(5)專利技術受保護或被壟斷的期限是有限的(最多20年),而專有技術是靠保密而壟斷的,因而它被壟斷的期限是不定的。
專有技術也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露耍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權行為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取得保護的。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力度小。
七、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國際技術貿易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許可貿易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制造或銷售合同產品,并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件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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