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成員國。該公約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過政府之間的合作,并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適當配合,促進在全世界保護知識產權,保證各知識產權聯盟之間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簽訂,是最早簽訂的一項關于保護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制定了工業產權保護的具體對象和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以及締約國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
1989年10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該協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馬德里簽訂。它對商標國際注冊的申請、申請人的資格、國際注冊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禁止使用的標記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我國加入該公約后,我國注冊商標所有人均可申請商標國際注冊。
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專利合作條約》。該條約于1970年6月 19日在華盛頓簽訂,它是隨屬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一個特別協定,其目的是為了使獲得發明保護的工作更加簡化和經濟。
199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該協定于 19957年6月1日在法國尼斯簽訂。它規定了參加協定的國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供商標注冊用。
另外,我國還是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的《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首批簽字國。但由于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反對,該條例迄今尚未生效。
1994年4月、,我國還簽署了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有技術專有技術的英文名稱叫“Know-how”,意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許多中文名稱:技術訣竅、技術秘密、專門知識等。還有直譯成“諾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稱是“專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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