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提單,已明確表示了“Containerized”,當然銀行應該接受表明有轉運的提單,A進出口公司準確引證了 UCP500第23條的條文使開證行在7月22日電中對這個問題無言可答,只好又緊緊抓住分批裝運問題不放,堅持拒付。
對于分批問題,A進出口公司在接到信用證修改當時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單時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貸款,因為在交單時仍有權表示不接受該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 公噸的原信用證條款安全辦理收匯。然后再向買方提出解釋,因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到達之前,我400公噸貨物已經開始進行裝運,故無法接受該修改,請重新修改信用證:增裝100 公噸,允許分批裝運。這樣既能安全收回貨款;又符合雙方合同條款。所以A進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錯誤是既然已決定按原計劃只裝運400公噸,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證的增裝修改,并正式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這樣的事故。A進出口公司應在當時拒絕接受信用證修改并發出拒絕接受的通知,將該修改退回,這是最妥當的辦法。因為根據 UCP500慣例第9條d款第1項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彼宰鳛槭芤嫒擞袡嗖唤邮懿豢沙蜂N信用證項下的修改。即使在A進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銀行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之前,A進出口公司所裝運的400公噸仍然可以說是單證相符。因為UCP500第9條d款第Ⅲ項規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先裝運400公噸對信用證條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只裝運400公噸的情況下發出了接受信用證修改通知是A進出口公司的主要錯誤。
A進出口公司之所以產生這樣的錯誤,因誤解為400公噸不許分批裝運是原信用證規定的,100公噸是后增額部分,另再裝運這100公噸也不分批裝出就是信用證的要求,因為合同也是如此規定的。其實本案例的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單時仍然可以安全收回貸款,因為在交單時仍有權表示不接受該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400 公噸的原信用證條款安全辦理收匯。然后再向買方提出解釋,因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到達之前,我400公噸貨物已經開始進行裝運,故無法接受該修改,請重新修改信用證:增裝100 公噸,允許分批裝運。這樣既能安全收回貨款;又符合雙方合同條款。所以A進出口公司最主要的錯誤是既然已決定按原計劃只裝運400公噸,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證的增裝修改,并正式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的通知,所以才造成這樣的事故。A進出口公司應在當時拒絕接受信用證修改并發出拒絕接受的通知,將該修改退回,這是最妥當的辦法。因為根據 UCP500慣例第9條d款第1項規定:“……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彼宰鳛槭芤嫒擞袡嗖唤邮懿豢沙蜂N信用證項下的修改。即使在A進出口公司未正式向銀行發出接受信用證修改之前,A進出口公司所裝運的400公噸仍然可以說是單證相符。因為UCP500第9條d款第Ⅲ項規定:“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先裝運400公噸對信用證條款仍然是有效的。所以在采取只裝運400公噸的情況下發出了接受信用證修改通知是A進出口公司的主要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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