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勵磁系統應不超過階躍量的30%;
過渡過程的振蕩次數不超過3~5次,調整時間不超過10s。
2.2.9 用自動勵磁調節器使發電機自動零起升壓,發電機電壓超調應不大于額定值 的15%。振蕩次數不超過3~5次,調節時間不大于10s。
2.2.10 自動勵磁調節器的調壓范圍,發電機空載電壓應能在80%~110%(或 85%~115%)額定電壓范圍內穩定平滑的調節。電壓的分辨率應不大于額定電壓 值的0.2%~0.5%。
2.2.11 在發電機空載運行情況下,頻率每變化1%,發電機電壓的變化:
采用半導體勵磁調節器時,不大于額定值的±0.25%;
采用電磁型調節器時,不大于額定值的2%。
2.2.12 手動勵磁控制單元的調壓范圍
下限不得高于發電機空載勵磁電壓20%;
上限不得低于發電機額定勵磁電壓的110%;
勵磁系統沒有手動控制單元的,自動勵磁調壓范圍也應滿足這一要求。
2.2.13 在發電機空載運行狀態下,自動勵磁調節器和調壓速度,應不大于1%額定 電壓/s;不小于0.3%額定電壓/s。
2.2.14 當發電廠廠用直流和交流電壓偏差不超過+10%~-15%,頻率偏差不超過 +2~-3Hz時,勵磁系統應保證同步發電機在額定工況下正常運行。
2.2.15 所有與發電機磁場繞組在電氣上相連的設備與電纜(除交流勵磁機另有規定 外),出廠耐壓試驗電壓值為:
發電機額定勵磁電壓不高于500V時,10倍額定勵磁電壓,但最低不小于 1500V。
發電機額定勵磁高于500V時,2倍額定勵磁電壓加4000V。
2.2.16 不與勵磁繞組連接的電氣組件,耐壓試驗按照《低壓電器基本標準 GB1487-79》執行。
2.2.17 勵磁系統故障引起的發電機強迫停機率不大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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