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 現場驗收試驗電壓為出廠試驗電壓的75%,允許反復的試驗電壓及維修后的 試驗電壓為出廠試驗電壓的65%。
4.7.3 試驗電壓以波形畸變系數不大于10%的工頻交流正弦電壓均方根值計。耐壓 時間為1min。
4.7.4 不與勵磁繞組直接連接的其余電氣組件參照GB 1497-85《低壓電器基本 標準》執行。
5 對勵磁系統部件的要求
5.1 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同步發電機能從空載電壓額定值的70%~110%的范圍 內穩定地平滑調節。
5.2 勵磁系統可設手動控制單元,該單元應保證同步發電機勵磁電壓能從空載勵 磁電壓的20%到額定勵磁電壓的110%范圍內穩定地平滑調節。
5.3 同步發電機在空載運行狀態下,自動電壓調節器和手動控制單元的給定電壓 變化速度每秒不大于發電機額定電壓的1%,不小于0.3%。
5.4 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同步發電機端電壓調差率可以在下列范圍內可進行調 整:
a.半導體型--±10%;
b.電磁型--±5%。
5.5 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同步發電機端電壓靜差率:
a.半導體型--<1%;
b.電磁型--<3%。
5.6 在空載額定電壓情況下,當電壓給定階躍響應為±10%時,發電機電壓超調 量應不大于階躍量的50%。擺動次數不超過3次,調節時間不超過10s。
5.7 當同步發電機突然零起升壓時,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其端電壓超調量不得 超過額定值的15%,調節時間應不大于10s,電壓擺動次數不大于3次。
5.8 發電機空載運行狀態下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頻率變化1%時的同步發電機 和端電壓變化率:
a.半導體型--不大于±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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