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1 低壓同步發電機在突甩額定負載時的瞬態電壓增加(超調)規定為20%, 25%,35%三種。
7.10.2 低壓同步發電機在突加額定無功負載時瞬態電壓降規定為-16%,-22%,- 32%三種。
7.10.3 負載突變后的電壓恢復時間與7.10.1和7.10.2條所規定的三種瞬態電壓增 加或降低相對應,應不大于1.5s,1.5s,2.5s。
7.10.4 高壓同步發電機在空載情況下且階躍響應為±10%時,其超調量應不大于 階躍量的50%。
7.11 并聯運行
7.11.1 除非另有規定,100kW及以上的同步發電機均應考慮并聯運行。勵磁系統 應采取措施,保證穩定并聯運行和無功功率合理分配。
7.11.2 需要與其他電源或不同功率、型號、規格的機組并聯運行時,勵磁系統應 保證同步發電機電壓調整率在下列范圍內可進行調整:
a.半導體型調節器為±10%;
b.電磁型調節器為±5%。
7.11.3 100kW以下的同步發電機有并聯要求時,用戶需向制造廠申明。
7.12 端電壓隨頻率的變化
自動電壓調節器應保證發電機在空載運行狀態下頻率變化±1%時,同步發電 機端電壓變化不應大于下列數值:
a.半導體型調節器±0.5%;
b.電磁型調節器±3%。
7.13 零起建壓
當同步發電機在額定轉速下起勵建立空載額定電壓時,電壓調節器應保證:
a.調節時間不大于5s;
b.端電壓擺動次數不大于5次;
c.端電壓超調量對高壓同步發電機為不超過額定值的15%;對低壓同步發電 機為不超過7.10.1條所規定的數值。
注:調節時間為從給定建壓信號到發電機端電壓與穩態值之差不超過額定值 的±3%時所需時間的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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