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上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通常發生在雙方當事人都無法控制甚至無法迅速了解其真實損失情況的海上,為了公平起見,我國《海商法》第 227 條第一款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边@就是說,只要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沒有出現,那么在保險責任開始以后,法律不會支持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
即使合同約定的情況出現,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保險合同下,我國《海商法》根據海上保險的特殊性以及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其第 228 條規定:“雖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貨物運輸和船舶的航次保險,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边@是對被保險人的特殊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利益。
保險合同轉讓 海上保險合同的轉讓是被保險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對于海上運輸貨物,我國《海商法》第 229 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弊鞒鲞@樣規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海上貨物保險合同是國際貨物貿易單證流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單證之一,通常要隨提單的轉讓而轉讓,而且不論轉讓時貨物是否已經滅失或受損,合同的轉讓都無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這是海上貨物保險與其他保險在合同轉讓方面最重要的特點。
對于船舶,我國《海商法》第 230 條規定:“因船舶轉讓而轉讓船舶保險合同的,應當取得保險人同意。未經保險人同意,船舶保險合同從船舶轉讓時起解除;船舶轉讓發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險人應當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痹擁椧幎ㄅc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轉讓的規定一致。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