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海保險中所指的船舶和我國日常所說的船舶,在要領上并不完全一致。多數國家的海商法,規定船舶是指在海上航行的商務船。我國《海商法》第三條規定,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裝置,。但是用于軍事、政府公務的船舶和 20 總噸以下 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二、貨物。作為海上保險標的的貨物,必須是處于海洋運輸過程中的貨物。 “ 海洋運輸過程 ” 是在雙方約定情況下的正常運輸過程,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包括在內。 對于海洋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損失,我國《海商法》確定的承運人現任體制是不完全的過失責任制。在這種制度下,承運人最低限度應當承擔的義務是提供適航船舶,妥善管理貨物。同時,承運人享受一系列免責規定,包括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時的過失;火災、天災;戰爭或者武裝沖突等等!逗Q酪巹t》以及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規定也與此類似。因此,對于由承運人可以免責原因引起的貨損風險,貨主用保險的方式轉移給保險人就成為非常必要的了。
三、船舶營業收。是指船舶在運輸營業中可以期望獲得的收,包括運費、租金和旅客票款。 運費是指托運人或收貨人對于承運人提供的,將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運送服務所支付的費用。運費支付方式有 “ 預付 ” 與 “ 到付 ” 之區別。到付運費的貨主以運輸完成作為支付運費的條件,因此,承運人都以航程終了時可望取得的到付運費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運費保險。 四、貨物預期利潤。指貨物運達目的地出賣或轉賣后,預期可以取得的利潤。保險實務中一般以該項獲得利益的保險價值( CIF 發票價格)的一成( 10% )為限,并且多數是包括在貨物的約定價值內一并投保的。
五、船員工資和其他報酬。在海上運輸過程中,如果船舶發生全損或者船舶在航運途中發生部分損失,從而被迫進行修理時,船員工資和其他報本息支出就無法收回。因此,被保險人可以就這筆費用進行保險。
六、對第三者的責任。是指船舶所有人因海損事故對第三方應負的賠償責任。在航海貿易中經常發生對第三者的責任,而且上述責任與投保的海上財產有關,特別是與船舶有關。因此,船公司只投保船舶險,而不投?赡墚a生的第三者責任險是不明智的。所以,許多船舶所有人都把有可能發生的第三者責任,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