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海上保險所特有的制度,分兩種情況: ①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②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委付
委付是指海上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標的物的損失符合推定全損的構成要件時,被保險人請求將該標的物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被保險人,從而獲得全部賠償的制度。委付制度與推定全損制度緊密相連。如果說我國《海商法》第 246 條規定的條件是推定全損成立的必要條件,則委付是推定全損成立的充分條件。因為如果保險人不接受委付,推定全損就沒有意義,保險人仍將按部分損失理賠。我國《海商法》第 249 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
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 250條規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海上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必須遵循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海上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托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