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國條形碼應用的申請與管理。
。保梗福改辏保苍拢玻溉粘闪⒌摹爸袊锲肪幋a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我國條形碼技術的歸口管理單位,該中心已代表我國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從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履行該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爸行摹钡淖谥际茄芯、開發我國的物品標識系統,使其規范化、標準化,并實現與國際物品標識系統兼容,促進外貿出口。其任務是負責對口聯系EAN和國際上其他物品編碼機構,推廣、應用和發展EAN物品標志系統,統一組織、協調、管理我國條形碼工作!爸行摹边在廣州、湖北、江蘇、上海設立“分中心”,并規定在未設“分中心”的地區,由“中心”指定和委托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的標準化機構,負責單地區的條形碼工作。
凡需要申請使用商品條形碼的企業,一律要通過設在各地的“分中心”(未設“分中心”的,要通過“中心”指定和委托的標準化機構)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提出申請,由“中心”統一分配企業代碼。生產和經營出口商品的企業需要使用條形碼,可到上述條形碼機構申請,由“中心”統一向國際條形碼組織申請注冊手續,如果企業有部分產品出口去美國、加拿大,另有部分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則應該同時申請UPC和EAN條形碼,并按照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我國商品經向“中心”申請獲準的條形碼可在世界范圍內通用;獲得條形碼使用權的企業不得將其權力轉讓或與其他企業共享,任何企業或個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別國(地區)的條形碼或偽造、盜用他人的條形碼,已使用別國或其他地區條形碼的企業,要到當地的“分中心,或指定的標準化機構登記,并協商如何轉為使用我國商品條形碼。
五. 賣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確定
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按照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條件交貨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但如何確定賣方交貨品質、數量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則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在國際貿易中,關于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常有以下3種規定方法:
1. 以裝船的品質數量為準(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這就是通常所謂的離岸品質、離岸數量。按此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由裝運港的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品質數量檢驗證書(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該證書將作為決定該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買方一般無權對交貨的品質和數量提出異議。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