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原發證機關。
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臺賬、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應當提出書面的現場檢查意見和整改要求,由檢查人員簽字或檢查單位蓋章后交被檢查單位,并由被檢查單位存檔備案。
第四十四條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編寫輻射工作單位監督管理年度總結報告,于每年3月1日前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輻射工作單位數量、放射源數量和類別、射線裝置數量和類別、許可證頒發與注銷情況、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監督檢查與處罰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丛诤派湓丛O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ǘ╀N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未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將其貯存的廢舊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關單位的。
輻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及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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