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簽約方對其在勘探和開發中的投入以產品的形式進行回收,回收的產品數額將由雙方根據年產份額,協商確定一個不可超出的最高百分比。產品將由政府和簽約者分享,分成比例將根據生產水平由雙方協商。例如,澳大利亞的WOODSIDE公司與毛里塔尼亞政府于1999年簽訂的石油產品分成合同,公司將在25年內享有50%的產品分成權利。在這以后的階段,毛里塔尼亞政府保留重新分配石油產品份額的權力。
五、經濟政策與稅收
近年來毛里塔尼亞政府通過調整經濟結構,改革金融稅法,推行私有化。為吸引外資,政府努力改善投資環境,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除向外國公司發放勘探黃金、鉆石許可證外,還積極鼓勵外國公司來毛里塔尼亞勘探和開發新的礦物資源,特別是石油資源。
目前與礦業開發有關的主要稅費包括:所得稅、土地費、權利金、許可證費等。
(1) 所得稅:30%。
(2) 權利金:依據礦產品加工最后階段的礦產品的價值情況,征收1?5%~5%不等的權利金。
(3) 土地費:勘探階段:第一個期限內每年每平方公里交納1?1美元;第二個期限內每年每平方公里交納2.2美元;第三個期限內每年每平方公里交納4?4美元。開采階段:每年每平方公里交納110美元。
(4) 許可證費:在授予、更新或轉讓勘探許可證時,每次交納1800美元;在授予、更新或轉讓開發許可證時,每次交納11300美元;在授予、更新或轉讓小礦開采許可證時,每次交納4500美元。
毛里塔尼亞為鼓勵礦業投資實施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1)勘探階段的關稅全免;
(2)開發階段,開始生產后的頭5年免除關稅,以后關稅為5%;
(3)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勘探費用和可行性研究費用可在開發階段的兩年內進行扣減;
(4)礦產開采的前三個財政年度免征公司所得稅。
六、礦業管理部門
毛里塔尼亞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礦業與工業部。該部是國家礦業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并代表政府同外國投資商簽訂礦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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