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勘探許可證:授予礦產勘探排他權;有效期限為3年,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過3年;金剛石勘探許可證每證授權勘探面積為10000平方公里,其他固體礦產勘探許可證為1500平方公里;一家公司最多可持有20個礦產勘探許可證,如果是金剛石勘探許可證最多可持有10個。許可證只授予具有勘探技術和資金能力的實體。
(3) 開發許可證: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面積和深度),對規定的礦產具有勘查、勘探、開發的專有權。有效期為30年,可延期1次,期限10年。
(4) 小礦開采許可證:在規定的范圍內對指定礦產具有勘探開發排他權。最大面積限制在2平方公里,有效期為3年,可延期2次,每次最多延期3年,如果在第一期內就達到了生產水平,延期工作可自動完成。對小礦的定義是:雇工不超過100人,凈資產在5億烏吉亞。
礦業法規定,上述各類許可證中除第一種外,如果能夠滿足規定的條件均可以轉讓。
2 石油勘探和開發合同
有意參與毛里塔尼亞石油勘探與開發活動的石油公司需要同以礦業與工業部部長為代表的毛里塔尼亞政府簽訂合同,確定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合同的法律與財務框架主要是由1988年的石油法確定的。合同授予簽約方在簽約面積內的石油勘探、開發專有權。
合同中勘探的最初期限最多為3年,可申請延期2次,每次延期不超過3年。每次延期時,簽約方應歸還部分面積。每個勘探期到期時,在政府對簽約方所盡合同義務滿意的前提下,簽約方可以免交罰金而放棄全部或部分合同規定面積的權利。
在對公司建議進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每個勘探期的工程量及資金投入量的最低限額將在合同中明確標出。
在簽約方的勘探結果被確認具有商業價值,而且完成概圖等工作后,可以申請批準相關商業開發的獨家開發權。簽約方須提出相關的發展及生產計劃,開發期限為25年,可以延期10年。
在開發期內,簽約方可以擁有部分產品,由其自由出口,根據合同條款,免除出口稅,但簽約方必須保證根據合同確定的方式,優先以國際市場價格供應國內市場。簽約方出售的原油價格將根據國際市場價格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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