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礦石選(冶)試驗
6.6.1普查階段,對工業利用已成熟和尚成熟的銀礦石,可與同類礦山的同類礦石進行類比評價,暫不作可選(冶)性試驗,對不常見且組分復雜、礦物粒度細、在國內尚無成熟的工業利用經驗的礦石,應進行可選(冶)性試驗,或實驗室流程試驗。
6.6.2對可能分采分選的不同類型銀礦石應分別采取可選(冶)性試驗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6.7其他試樣
6.7.1巖礦鑒定樣
6.7.1.1應采集有代表性的巖石標本進行巖石定名和分類。
6.7.1.2系統采集銀礦石標本進行鏡下鑒定和初步礦相研究,大致劃分銀礦石的自然類型,了解銀的賦存狀態。
6.7.2小體重樣
普查階段,一般只采集小體重樣測定體重值,作為儲量計算參數。應按礦石類型采取足夠數量的樣品,并注意樣品在礦體內分布的代表性。每個小體重樣均要測定主元素和共生元素的含量。小體重樣應封蠟及時送達測試單位,并根據需要同時測定濕度值。樣品數量不少于30件。
6.8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研究
6.8.1對有遠景的礦區,應收集有關水文地質資料,對其所處的水文地質單元進行概略研究。大致了解礦區主要含水層、隔水層、含水構造等水文地質要素和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大致了解地表水體分布范圍。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區,應進行較深入的了解。
6.8.2應對礦體及其頂底板巖石的穩定性進行評述,大致了解切穿礦體的較大斷層對礦體開采可能產生的影響。對具有工業價值前景,但工程地質條件特別復雜的礦區,應安排適量工程地質調查。
6.8.3大致了解和評述普查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以及未來礦山開采對礦山生產和周圍環境、生態可能產生的影響。
6.8.4對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環境地質的質量要求,按GB12719《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探規范》執行。
6.9地質編錄、報告編寫
6.9.1原始地質編錄資料數據必須在現場取全取準,按DZ/T0078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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