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 = 核定開采回采率/ 實際開采回采率
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