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現系數
凈利潤現值(凈利潤×折現系數)
采礦權評估價值
收益法采礦權評估價值估算表式參見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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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收益法原理和財務模型,其計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采礦權評估價值; Wai —年凈利潤(凈利潤=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
r —折現率;
i —年序號(i=1,2,3,…,n);
n—計算年限。
三、“收益法”參數構成
收益法評估涉及的主要參數包括:保有資源儲量、可采儲量、生產能力、礦山服務年限和評估計算年限、采選(冶)技術指標、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產品銷售收入、總成本費用、銷售稅金及附加、企業所得稅、折現率等。
采用收益法評估參數的來源和依據主要是生產礦山基于評估基準日的地質儲量核實報告、生產和財務報表或其他統計數據。
四、“收益法”適用范圍
收益法適用于正常生產礦山的采礦權評估。
由于礦山經營管理等原因導致礦山虧損,其礦山實際生產技術和經濟參數常常難以反映行業平均技術和管理水平,因此,原則上,經營性虧損礦山的采礦權評估不能采用本礦山企業的技術經濟參數采用收益法評估,而應采用代表設定的生產力水平的技術經濟參數采用現金流量法評估。
基于前敘的收益法的特點,收益法在計算礦業權未來收益時,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的時間價值,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采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因此,收益途徑評估中應謹慎采用收益法。由于收益法和現金流量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收益途徑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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