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炸信號不準;多臺可控震源的工作頻率和相位不一致。
2)測線布置不合理,未按設計要求施工。
3)儀器班報記錄不清,測線號、帶盤號、激發點樁號、文件號等之一有錯誤而又無法查對。
4)不正常工作道超過儀器接收道數的1/12;面波干擾主要反射波超過接收道數的1/3 (可控震源激發時超過2/3);一貫不正常道連續超過四炮,自第五炮起評為廢品。
5)因儀器、激發、接收等因素不正確,未能獲得主要目的層反射波。
6)可控震源掃描參數有錯誤,存在二次或多次初至。
7)震源位置超過5.3.2.4a中的規定。
8)無法解編的記錄。
9.3.4試驗記錄的評價標準:
試驗記錄分合格,不合格兩級。
a)合格記錄:
1)試驗目的明確,方法正確,符合設計或試驗方案的要求。
2)因素變化單一,有分析和說明問題的價值。
b)不合格記錄:
凡有下述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記錄:
1)不符合合格記錄要求之一者。
2)存在9.3.3中 (對反射波品質要求除外)缺陷之一者。
9.3.5 VSP記錄的評價標準
VSP記錄分甲級品、乙級品、廢品三級。
a)甲級品記錄:
1)爆炸信號、井口時間準確,監控子波記錄合格。
2)觀測點深度準確,初至波起跳清晰,初至前無明顯抖動,續至波能量適中、信噪比較高。
3)在有效波記錄范圍內無感應及亂跳現象。
b)乙級品記錄:
凡達不到甲級,又不是廢品的記錄評為乙級品記錄。
c)廢品記錄:
凡有下列缺陷之一者評為廢品記錄:
1)觀測深度錯誤;
2)爆炸信號不準。
3)主要目的層的上行波被干擾或因感應而無法辨認;
4)無法解編的記錄。
9.3.6低(降)速帶調查記錄(小折射及微測井)的評價標準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