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目前共有4家大型天然氣加工企業: 穆巴列克天然氣加工廠,舒爾坦石油天然氣廠,舒爾坦天然氣化工綜合體,烏茲別克油氣開采地質鉆探公司,均為“烏茲別克油氣總公司”的下屬企業。
烏產石油制品和液化天然氣主要出口俄羅斯、烏克蘭、塔吉克和吉爾吉斯等。所產天然氣通過輸氣管道主要出口吉爾吉斯、塔吉克、哈薩克及俄羅斯。
2. 煤
據烏茲別克斯坦國家統計委員會公布的資料,2005年烏茲別克斯坦共采煤316.8萬噸,同比增長17.4%。露天采煤285.9萬噸,同比增長22.5%;井下采煤30.9萬噸,同比下降14.2%。開采褐煤309.5萬噸,同比增長17.2%;開采煙煤7.32萬噸,同比增長26.2%。2006年上半年烏茲別克斯坦共采煤170.9萬t,比2005年同期增長8.5%。
國內煤炭的壟斷生產企業是烏茲別克斯坦煤業公司,2005年,烏茲別克煤業公司產煤292萬噸,占全國煤產量的92.2%。經營的主要煤礦是位于塔什干州的安格連露天褐煤礦,該煤礦的探明儲量約為19億噸。烏茲別克斯坦另一家較大的煤業公司是沙爾貢煤業股份公司。該公司主要在拜孫煤礦和沙爾貢煤礦采煤。這兩個煤礦位于蘇爾漢河州,煤的儲量約10億t。
烏茲別克斯坦每年對固體燃料的需求量將近400萬噸。烏茲別克斯坦國家電力股份公司每年對固體燃料的需求量將近300萬噸,是烏最大的煤炭用戶。
二、礦業法規與政策
烏茲別克礦業的政府主管部門是烏茲別克斯坦國家地質和礦產資源委員會。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94年頒布的《地下資源法》。該法規定,地下資源是國家財產,歸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所有。
1.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管理權限
《地下資源法》規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礦業管理方面各自的權限。中央政府在礦業事務管理中的責任是:1)約束原材料基地的開發;2)為了現在和將來的使用建立一個主要種類礦產產量檔案;3) 建立地下資源使用的稅收制度,并制定某些種類礦產品的價格;4)組織與協調國家在地下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地下資源的地質研究和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中的控制和管理;5)制定征收地下資源使用權稅的程序和時間;5)為外國的個人和企業投資于礦產的勘探、開采和加工活動制定程序和時間;6)解決立法中應當考慮的礦業管理方面的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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