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注水泵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常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2年應進行1次(不進行本標準3.13條規定的試驗); d. 停產超過1年再恢復生產時(不進行本標準3.13條規定的試驗);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出入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3.3 抽樣方法和判定規則: 從出廠檢驗合格晶中按照GB 10111的規定抽取1~2臺進行型式檢驗(抽樣基數應不少于10臺)。在型式檢驗中,當其中有1項不合格時(本標準3.4條的規定除外),應加倍重新檢驗;當仍有1項不合格時(本標準3.4條的規定除外),則認為該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貯存 6.1 標志 每臺注水泵應在泵殼的明顯位置設置銘牌。銘牌應固定牢固,字跡清晰、耐久。銘牌上應包括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名稱; b. 產品名稱、型號和商標; c. 出廠日期和出廠批號; d. 產品的主要參數。 6.2 包裝 6.2.1 注水泵采用的包裝箱應能使產品固定在箱底滑木上。包裝箱應能防止箱內物品損壞、遺失、日曬和雨淋。 6.2.2 每臺注水泵應附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防水口袋中: a. 產品合格證;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裝箱單。 6.2.3 產品的隨機易損件、拆裝工具和文件袋應裝入小箱,并固定在包裝箱內。 6.2.4 包裝箱上的文字、圖示和符號應整齊、清晰、耐久、耐雨淋。 6.2.5 包裝箱上應標明: a. 制造廠名稱和地址; b. 產品名稱和型號; c. 出廠日期; d. 包裝箱外形尺寸和毛質量; e. “切勿倒置”、“輕放”等標志; f. 收貨單位名稱和地址(到站)。 6.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良好、無腐蝕性氣體的倉庫內。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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