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申請人B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1.B公司同意N公司關于本案應適用中國法律的觀點。由于本案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仲裁地均在中國,應適用中國的法律。 2.盡管本案合同上簽字的“H”是B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但他在簽訂本案合同時及訂立合同后均未向B公司匯報有關情況,B公司對其簽訂本案合同事先未授權、事后也未追認,完全一無所知。并且,本案合同上的印章由H私自刻印和加蓋的。 3.本案合同的履行完全是由N公司E公司直接進行的,B公司對此如終一無所知,事后經B公司調查才得知下列有關合同履行事實: (1)E公司向N公司表示要采取海上直接過駁的方式卸油,并同意將原合同品名由不需進口批文的基礎油改為需進口批文的汽油。 (2)1995年10月17日,E公司致遜N公司表示“……我司將在接到貴司確定船期的答復后開出1,040,000美元的信用證!盢公司于同日答復E公司將在10月底前裝船并要求E公司修改信用證內容。1995年10月18日,N公司又致電E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證、告知裝船時間等。 (3)1995年10月19日,E公司向N公司提供了目的港船代的資料以及船在目的港停泊的具體位置,并特別強調“船到港后,請不要開高頻,用電話直接聯系”此后,E公司多次表示本案汽油采用海上過駁方式卸貨。N公司對此行為給予積極的配合。 (4)1995年11月7日,N公司向E公司發現裝船通知。B市公安局證實本案汽油是E公司在B港錨地直接從外輪上過駁到中國籍的兩艘船上有,提貨人是E公司,E公司承認汽油是其派人卸的。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