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B公司是本案合同的簽約人和履約人,在合同買方一欄內,不僅加蓋有B公司的業務專用章,其常務副總經理H先生還簽了字。B公司做為一家由中國政府授權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其總經理、副總經理乃至商務經理都可以對外簽訂合同。為履行本案合同,B公司同其用戶G省E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協議。該委托代理協議所約定的標的物即是本案合同項下的標的物。B公司為履行本案合同,于1995年9月7日向銀行提出了開證申請,開具了以N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6.盡管B公司是代理進口商,但在本案合同中與N公司是買賣關系,N公司是合同的賣方,B公司是合同的買方,至于B公司同其用戶E公司之間的進口代理關系,屬中國國內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與本案合同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雖有聯系,但其法律基礎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也不同。 7.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及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90》。 根據上述事實和理由,B公司作為本案合同的簽約人、履約人,應支付合同貨款并承擔其違約給N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申請人N公司的仲裁請求如下: 1.支付合同項下的汽油貨款1029457.10美元。以及該貨款自應付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 2.支付因其違約行為引起的船舶滯期費110,400.95美元; 3.承擔N公司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 4.承擔本案仲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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