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礦業權管理
秘魯相關法律規定所有礦產資源包括地熱資源歸政府所有,若要進行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活動必須得到政府頒發的礦業許可證,具體管理工作由能源和礦山部負責。礦業許可證包括4種:采礦許可證、礦產加工許可證,一般服務許可證和礦業運輸許可證。
1.采礦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授予持證人勘探和開采礦床不確定深度的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與地表權相分離),授權面積在陸地為100-1000公頃,在海域為100-10000公頃。持證人還擁有以下權利:(1)自由使用許可范圍內的非耕地用于采礦;(2)有權向礦業主管部門要求自由使用許可邊界外的非耕地用于采礦;(3)由于開采需要,有權要求在補償基礎上使用第三方土地建設附屬設施;(4)如果不影響或干擾其他許可證持有人的采礦活動,有權要求授權在其他許可證持有人的地表用于采礦或建設附屬設施;(5)如果證明由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慮,采礦活動優先于某不動產目前的用途,則持證人有權要求在補償基礎上對其征用。 持證人的義務是:(1)按規定支付年租地費。通常按每公頃2美元支付年租地費。日生產能力低于350噸的小礦山為每公頃1美元;(2)按規定時間進行開采并在許可土地范圍內為礦業生產投入必要的資源;如果采礦許可證持有人已經取得了權益,8年后還沒有投入生產或沒有再投資以實現生產,則需要支付罰款(加倍征收年租地費)
2.礦產加工許可證
持證人有權實施各種物理的、化學的和物理化學的加工處理,提取或濃縮礦石的有價值部分,以及提純、選冶金屬材料或礦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下列三個步驟:選礦、冶煉和精煉。
3.一般服務許可證
該許可證賦予權利人提供采礦輔助性服務的權利,如通風和污水處理等,一般都與礦井或巷道的工作有關。
4.礦業運輸許可證
持證人有權在一個或多個不同的采礦中心和港口、選礦廠或精煉廠之間修建相關設施并實施大宗的、持續的礦產品運輸。秘魯的礦業許可證的申請領的限制條件較少,秘魯的任何公司或個人以及合法持有秘魯居留證的外國人和在秘魯正式注冊的外國公司,都可以申請取得礦業許可證,其程序也比較簡單。許可證持有人有權將許可證轉讓和抵押,其手續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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