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型礦業協定,應包含下列內容:(1)外匯帳戶:合同方可以要求其帳戶按美元或投資貨幣記錄,要求該外匯帳戶保留5個財政年度,不按通貨膨漲進行調整,按當地貨幣納稅時采用的匯率對于秘魯稅收管理機構是最有利的。(2)折舊率: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合同方有權將其固定資產的年度折舊率最高提高到20%。礦業主管部門在批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批準以上確定的最高折舊率。合同方可以在不超過上述界限(除非所得稅法授權更高的折舊率)的條件下進行年度調整。
六、礦業投資環境的國際評價
秘魯礦產資源豐富,具有較大的開發潛力。上世紀90年代初政府就開始實施對外開放政策,外資可享受國民待遇。此外政府還在外資準入、稅收和私有化等方面實施鼓勵優惠政策,因此吸引了不少外資進入秘魯礦業。但近年來隨著礦產品價格大幅度走高,秘魯政府的相關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特別是在稅收方面,過去的許多優惠政策出現了較大的折扣。有些優惠則被取消,如利潤再投資可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待遇。其中影響較大的是開始征收礦產權利金。2004年6月秘魯國會通過法律,開始實施新的權利金制度,決定對礦業公司征收1-3%的權利金,具體多少根據公司的銷售額而定,銷售額在1.2億美元以上的部分征收3%的權利金,而此前秘魯相關法律沒有征收礦產權利金的規定。礦業界對此表示強烈不滿。該項政策的出臺對其礦業投資環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秘魯的政治穩定性、安全和社會經濟協議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使其礦業投資環境的國際評價逐年降低。加拿大Fraser 研究所發布的2006/2007年度全球礦業公司調查結果中,秘魯礦業投資環境的總體評價是中靠后,在調查的15項要素的排序中,有13項排在40位后(排位越靠前對礦業投資越有利),不過只有1 項排在55位之后。其中政策潛力指數排名第52位,前些年秘魯該項指標的評價還是不錯的,2002/2003年度和2003/2004年度的調查排位分別為第15位(調查的國家和地區為47個)和第20位(53個),2004/2005年度和2005/2006年度則分別下降到39位(64個)和44位(64個),2006/2007年度又降了8個位次,已經降到52位。另外2006/2007年度秘魯現行法規和土地限制條件下的礦產潛力指標排名第41位,不考慮土地使用限制和政策影響的礦產潛力排在22位。在拉美地區9個主要國家的調查排位中有2項第7,1項第4,其他均為5或6位(表1)。在拉美國家中秘魯的礦業投資環境評價也是中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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