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業優惠政策及穩定協議
1.主要的優惠政策
政府為鼓勵礦業投資者提供以下優惠政策:(1)稅收、外匯和行政管理的穩定性;(2)僅對礦業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所得稅;;(3)生產前的勘查費用、可行性研究費用可在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中扣除;(4)對向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投資或旨在為工人提供住房和福利的資產中投資(由相關部門批準)實行稅收扣減;(5)對工人及其家屬提供的健康服務的成本可作為社會保險費用;(6)在外匯(包括管理、匯率)或其他經濟措施上實行非歧視政策;(7)自由轉移利潤、紅利,自由獲得外幣;(8)在秘魯和國外自由銷售產品;(9)簡化行政管理程序等。
2.穩定協議的有關規定
礦業投資通常是一項投資期長且風險大的項目,雖然政府對礦業活動有一系列的鼓勵政策,但投資者對未來仍會感到有許多不確定性。對此秘魯政府可簽訂穩定協議的政策。投資者還可以通過與秘魯政府簽訂穩定協議的方式將上述優惠在一個規定期限內保持下來。不過簽訂穩定協議是有條件的,只有下列企業才有權與秘魯政府簽訂穩定協定:(1)日生產能力在350-5000噸的新開工項目的許可證持有者,協議期限最長為10年,從投資完成之日起計算;(2)擴建產量最高達到每日5000噸,而且比目前產量增加50%以上的許可證持有者。其年限根據增產幅度確定,增產100%時為10年,增產幅度在50%-100%之間的,穩定年限按比例遞減;(3)最低投資額為200萬美元或相等的國內貨幣時,許可證持有者必須向礦業主管部門提交附有投資計劃的詳細申請,協議年限最多為10年;(4)新開工或擴建使日生產能力超過5000噸的許可證持有者,穩定協議年限為15年;(5)新投資2000萬美元或擴建投資5000萬美元的許可證持有者,協議年限為15年;(6)通過私有化方式購買國有礦業企業資產在5000萬美元以上者,但必須向礦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簽署穩定協議對于中、大型礦業活動的好處主要有:(1)稅收穩定,保證自項目可行性研究批準之日起的稅收待遇在協議有效期內不變;不對許可證持有人征收新稅;不改變征稅基礎的計算辦法。但許可證持有者可以在協議期間決定采用新稅制;(2)在秘魯或國外自由使用出口產生的外匯;(3)對于將出口離岸價值或當地銷售收益結轉使用外匯時,匯率不受歧視;(4)貿易自由;(5)特別待遇的穩定性,如扣減、臨時許可等;(6)協議提供的保證不能進行單方面的修正;(7)經礦業管理部門批準,對利潤再投入實行免稅處理。在秘魯中央銀行參與的穩定協議中還可獲得下列優惠:(1)通過合同方出口獲得的外匯可以在秘魯或國外自由儲蓄;(2)合同方在秘魯銷售取得的當地貨幣可以自由兌換為外幣;(3)在外匯管理和匯率方面享受非歧視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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