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是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行為的規范。
(三)產權依據
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是礦業權人的權利憑證,是礦業權人委托評估和評估機構受托評估的產權依據。出讓機關在出讓礦業權前,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所劃定的礦區范圍依據文件也是評估機構受托評估的產權依據。
(四)地質礦產信息依據
地質報告和圖件以及礦山開發技術經濟資料等是對評估對象的描述性文件,是評估的地質礦產信息依據,是礦業權評估的核心資料。它們主要是反映評估范圍礦產地及周圍區域的勘探程度、區域地質、礦區地質、礦產資源賦存狀況和特征、礦石質量、地質構造、開采技術條件、主礦產和共伴生礦產的資源或儲量級別、數量和質量等地質信息的資料。
(五)規范標準依據
礦業權評估中涉及諸多規范和標準,如地質礦產勘查規范、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礦山設計規范、礦山建設規范和經濟評價標準等。任何規范和標準都是社會經濟環境的產物,反映其產生時的經濟政策、發展導向和技術經濟水平。隨著經濟體制的改變和市場經濟活動的實踐,這些規范和標準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礦業權評估中做分析、判斷、評述和測算時,選用作為依據的規范和標準必須堅持符合“當前的和最新的”的評估原則,即要用評估基準日時現行的、有效的和最新版本的規范和標準。
(六)取價依據
礦業權評估中的價格參數是直接關系到評估結論和結果的關鍵性經濟參數,是需要評估人員慎重對待的。取價依據可以是國家權威部門或機構正式發布的價格標準,也可以是來自于市場的價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確規定之外,無論評估人員采用哪種取價依據,都需明確陳述理由、對市場價格信息的真偽、代表性和客觀性等做出評價和評述。
(七)其他依據 上一頁 [1] [2] [3] [4] [5]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