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委托合同或評估委托書是評估的行為依據。礦業權評估要有起因,首先要有需求。需求者可以是礦業權人,也可以是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或其他的法人、自然人。他們可以為某個目的選擇并委托中介組織為其進行礦業權評估。礦業權評估委托人與中介組織就評估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礦業權評估委托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評估委托書是單方面意思的表達。
評估委托合同和評估委托書中應載明評估對象、評估目的、拐點坐標和
面積、評估期限以及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
(二)法律法規依據
1.礦業管理法律法規
礦業權評估必須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為基本法律依據。這些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以及以這些法律法規為依據制訂的規章等。
2.財務制度
國家對地勘單位、礦山企業等都制訂有相應的財務制度。礦業權評估中如有涉及,應遵循有關的財務規則和規定。
3.稅費征收法律和政策
礦業權評估過程中需要對礦業權人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繳納的各種稅費進行核算,核算的依據是國家有關礦山企業稅費繳納、減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資源稅暫行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
4.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
礦業權評估應該考慮環境保護的投入,依據的主要法律和政策有環境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關于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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