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凡需進出礦井的車輛,必須到井工礦安監站辦理《安家嶺井工礦入井通行證》。
第十八條 車輛在礦區內、井下發生故障時,應停放在安全地段或避車峒室,前后車輪應打好掩,并在前后設置警示標志,夜間必須打開示寬燈,同時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車輛無論在井上或井下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如有人員傷害,需首先搶救受傷人員。
第二十條 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對相關人員給予200~2000元/次的處罰。
第三十條 對以上未包含的內容,由礦安監部門作出處理建議,經礦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如有與上級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礦安監站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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