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運輸貨物的車輛不得超長、超寬和超高。運輸容易灑落的物資必須加蓋合格的苫布。運輸貨物的車輛要時刻注意不得掛、撞地面、井下的管線、交通標志等,如造成管線、交通標志損壞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否則將加倍處罰;
10、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設專人負責指揮,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明顯的標志;
11、停車時要按照指定地點停放并排列整齊,嚴禁在交叉路口、轉彎處、陡坡、狹路、橋梁、消防龍頭和門口20米以內停車,夜間或井下停車時,必須開小燈或近光燈。
第九條 礦區內地面行車讓車規定:
(1)空車讓重車;
(2)轉彎車讓直行車;
(3)支線車讓主線車;
(4)小型車讓大型車;
(5)一般車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安全監察車輛等特種車;
(6)礦內一切車輛讓執行任務的養路設備(平路機、灑水車等)。
第十條 各單位必須指定專職司機負責車輛,專職司機必須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檢修,同時建立車輛檔案記錄,嚴禁無證人員駕車。
第十一條 專、兼職司機在行車過程中對車輛及乘車人員的安全負責,交接車前、后要對車輛進行常規檢查,嚴禁車輛帶病上路。
第十二條 實習駕駛車輛時,必須有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必須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駕車,車上不允許乘坐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所有司機必須遵守礦內一切規章制度和交通規則。
第十四條 本礦無牌照的車輛,嚴禁駛出礦區,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五條 從安家嶺井工礦運出設備、財產、物資必須經安家嶺井工礦設備管理部門、保衛部門的書面同意,未經允許私自運出將按偷盜論處。
第十六條 裝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必須設有特殊標志,不能與其他貨物混裝,必須遵守有關的安全規定,并在規定的時間和路段內行駛,不得隨意停留。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